1992年06期目次
<正>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家立法工作、特别是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我国法学界对我国立法体制、法律体系等的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普遍认为,近十年来,中国立法体制在朝着完善化的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有过多次迈进。1982年宪法及1982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原则上确定了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的划分、归属及其相互关系,并把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逐
<正>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刊登黎宏、王龙的文章《论非犯罪化》,介绍了当今世界流行的非犯罪化刑法思潮,并初步探讨了我国非犯罪化的现状及修改刑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摘要如下: 一、“非犯罪化”的概念。非犯罪化是立法者认为法律原来规定的犯罪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把该行为从法律规定中撤销,使行为合法化或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肩负着新时期治国安邦的重任。多年来在保障宪法实施方面,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宪法监督便是其中之一。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作者认为,只有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只有对违反宪法的一切行为进行追究,才有利于保证宪法真正成为一切组织和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才有利于强化宪法的权威和作用;并对此提出了两种具体方案。
<正>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并注意吸取国外的经验,规定了一系列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扩大了公民权利的范围。这表明我国宪法作为人民的权利书,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仅仅有了宪法在法律上的原则规定,只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并不等于公民权利和自由就有了保障。还必须健全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具体规定各项权利的行使方式,具体规定对各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和任务。改革开放步伐正在加快,而立法滞后现象日显突出。立法要为改革开放助推加力,首要的是使改革开放的各项重大措施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加快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自身也要适应改革开放的实践,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在观念上有所更新,在制度上有所改革。为此,本刊进行“改革立法,加强立法”的专题讨论。希望法学界和法律界特别是立法部门的专家和立法学者
作者指出:经济立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体系中具有特定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离不开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立法中,国家权力机关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与立法中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不无关系。作者进而指出,目前我国在经济立法方面的授权立法弊大于利,应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立法工作,并就此提出了六点建议。
本文探讨了行政处罚立法中的三个较重要的问题: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行政处罚的原则和行政处罚的程序。在这三个大问题框架内,作者集中阐述了自己对目前学术界争论较大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如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能否成为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过错是否应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法处罚的“法”应否包括行政规章,“一事不再罚”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应否包括调查程序和救济程序,具体处罚程序应否分
<正> 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政处罚理论研究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领域非常广泛,且各具特点,因而每一领域内适用行政处罚的条件也就不尽相同。基于我国行政管理这一实际特点,不能简单地以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来套用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截止到1991年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法规
<正> 目前,行政处罚中的管辖冲突现象已引起了立法部门的重视。本文以具体管理领域的管辖冲突为说明对象,试图从中找出一些原则性的结论,以期有利于管辖冲突的解决。一、立法性管辖冲突的解决在文化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较多,表现出的问题也不少,例如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的通知(1985年11月15日)(简称《请示》)、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
本文不同意法律意识的本原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传统观念,认为它的本原从根本上讲应是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是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马克思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概括为“生产方式”这一概念,认为它们构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内容,从而提出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思想、理论与政治等设施,其性质与状况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与法律意识的本原是不同性质的
<正>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起草过程中,有人认为,有关人大代表问题,在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与地方人大组织法、选举法中都有规定,可以不必制定代表法。有人认为,代表法是要制定的,但不能增加新的内容,只要照抄宪法和有关代表问题的其他法律就可以了。这些意见未被采纳。代表法共6000字左右,分六章共44条。如果按法条计算,有23条都有新的内容,如果按条款计算则多达30多处,这些
作者提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是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从而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它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但法人犯罪又是通过其系统内部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因此在法人整体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应负刑事责任。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法人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
作者认为:建立缓予起诉制度对于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比较了缓予起诉与免予起诉、缓刑及管制的不同之后,作者提出了建立缓予起诉制度的构想。阐述了缓予起诉的适用条件及对象,缓予起诉的决定程序及申诉、监督程序和缓予起诉决定的执行与变更、撤销。
作者认为,刑事案件只适用一种审判程序不能满足对各类案件的审理要求,因此,应建立一种新的审判程序,即:简化程序。作者在此文中论述了建立简化程序的意义以及适用简化程序的条件、简化程序的内容。指出,建立和完善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简易程序适用的重要条件。
中国社会进入近代以后,其法律仍然是建筑在封建纲常伦理之上,适应封建专制需要、保护宗法等级和“礼”所规定的统治秩序的封建法律,诸法合体、行政司法混一。它与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之间的差异,是一种时代的差异。由这种差异,带来观念上的冲突。儒家化法律走向近代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的四种阻力:①权力机制——封建国家政权的存在,国家政权的更迭或更新,是法律近代化的前提。②传统法观念的顽梗,新法观念的欠缺,严重
对法律手段在农村的运用及前景的判断,需基于现存有关农民法律意识实际状况的深入了解。本文所依据的问卷与访谈材料显示:大多数农民对法律知识有所知晓,但尚不系统,少数人近乎一无所知;农民对法律与人情、政策等关系和法律的作用的总体评价,未完全遵循理论与宣传的逻辑推导,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法律的期待;农民在具体的解纷态度上,又呈现出成本低廉的干部解纷选择与结果公正的法律解纷追求之间的矛盾。究其原因,除一
<正> 1984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199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香港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中英文双语立法地区,这是历史性的创举。为此有必要探析香港双语立法中的有关问题。
<正> 1991年11月下旬,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召开在京部分法学家座谈《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讨论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民法、经济法专家出席会议。会议就《条例》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意义、管理和监督形式等进行了讨论。与会者认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和改革的成败。研究如何通过立法建立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
一篇文章发表出来之后,如果“如一箭之射向大海”,了无反响,也许可认为是作者的悲哀。而若能得到读者的关注与回应,不论是赞赏还是批评,则对作者以及广大的读者都是幸事。本刊自本期起新辟“读者与作者”一栏,旨在沟通彼此之间关系,促进思想的双向交流或交锋,引发对学术问题的深入探讨。本刊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凡本刊所发表的任何一篇文章,都欢迎读者提出意见:或商榷,或批评,或质疑问难,
<正> 10月24日,taptap官方app下载召开在京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学习党的十四大文件,讨论法学会如何贯彻落实的十四大的精神,高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握有利时机,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作出自己的贡献。
<正> 1982年宪法制定和实施以来,到现在已经十年了。这部宪法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科学地、全面地总结了我国人民长期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体现了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十年来,宪法的贯彻实施,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